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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03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户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户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03民初513号原告陈某,男,汉族。被告户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户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申请调解为由,申请中止,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梅发友审判员  王春勇审判员  刘 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蒋玉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