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03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户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户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03民初513号原告陈某,男,汉族。被告户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户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申请调解为由,申请中止,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梅发友审判员 王春勇审判员 刘 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蒋玉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