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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民一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韦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英元,韦忠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一初字第875号原告郭英元,男,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告韦忠智,男,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英元与被告韦忠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英元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英元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英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英元负担。审判员  奚斌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雪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