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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穆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297号原告穆某某,女,1979年6月22日出生,满族。被告魏某某,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穆某某在法院限定其缴纳诉讼费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