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穆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297号原告穆某某,女,1979年6月22日出生,满族。被告魏某某,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穆某某在法院限定其缴纳诉讼费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