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孟霞与柴书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霞,柴书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682号原告孟霞。被告柴书清。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原告孟霞与被告柴书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孟霞与被告柴书清达成和解且已经履行,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霞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孟霞负担。审判员 曹利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盛长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