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2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原告庞小强、何丽平与被告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小阮村卫生室、孔宪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小强,何丽平,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小阮村卫生室,孔宪淑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2563号原告庞小强,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洋县。原告何丽平,女,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洋县。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风文,山东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晓刚,山东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小阮村卫生室,住所地威海市XX镇XX村。法定代表人刘新虎,主任。被告孔宪淑,女,196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邵燕飞,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小强、何丽平与被告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小阮村卫生室、孔宪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小强、何丽平撤回对被告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小阮村卫生室、孔宪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 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彩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