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执恢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彭爱辉诉长沙金华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爱辉,长沙金华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恢376号申请执行人彭爱辉。被执行人长沙金华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曾志成,董事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11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0)天民初字第24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39371元(以调解书确定的购房款5827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利率标准计算,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并应承担案件执行费470元,共计3984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金华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84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蒋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