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1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刘建平与杨用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平,杨用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1370号原告刘建平,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杨用茂,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建筑业。2015年7月7日本院受理原告刘建平诉被告杨用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2月1日原告刘建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平撤回对被告杨用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建平负担。审判员 何 启 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郭雪蕾(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