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4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德兰与王艳、田海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兰,王艳,田海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380号原告刘德兰。被告王艳。被告田海明,成年。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兴华东路66号金龙大厦A座6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兰与被告王艳、田海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兰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德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田海明所有的鲁V×××××号牌长安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于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坊子大队的事故停车场,查封期限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查封期间由事故停车场负责保管,不得动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放行。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于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