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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7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彬县城西鸿跃建筑设备租赁部与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彬县城西鸿跃建筑设备租赁部,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彬��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7民初10号原告彬县城西鸿跃建筑设备租赁部。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彬县城西鸿跃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彬县城西鸿跃建筑设备租赁部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彬县城西鸿跃建筑设备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彬县城西鸿跃建筑设备租赁部撤回起诉。诉讼费358元,减半收取19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敏彬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高 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