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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徐益顺与金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益顺,金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785号原告:徐益顺。被告:金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王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益顺诉被告金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益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益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益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徐益顺负担。审判员  陈自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郑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