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92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万志伟与贾毛崽、陶冬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志伟,贾毛崽,陶冬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92执1号申请执行人:万志伟,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执行人:贾毛崽,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陶冬香,女,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洪经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贾毛崽、陶冬香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贾毛崽、陶冬香仍欠申请执行人万志伟借款70000元及利息4521元(自2015年8月29日起至2016年1月4日止),案件受理费165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065元,共计7723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贾毛崽、陶冬香银行存款772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则对其存款依法予以划拨,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计银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何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