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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执恢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11

案件名称

邵珠梅与丁福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5)抚执恢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邵珠梅依据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3)抚民一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丁福伟给付欠款13,088.17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已将执行款13,088.17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邵珠梅,申请执行费99.00元,申请执行人邵珠梅已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告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