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4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增发、张梅花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增发,张梅花,叶炳琪,尹茶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4财保4号申请人: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松阳县西屏街道紫荆路17号。法定代表人:季大设,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新平,该联社筏铺信用社副主任。被申请人:吴增发,农民。被申请人:张梅花,农民。被申请人:叶炳琪,农民。被申请人:尹茶花,农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增发、张梅花、叶炳琪、尹茶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逾期不交纳保全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申请处理。审判员 叶强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兰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