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刑更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栾兆芳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刑更171号罪犯栾兆芳,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12月8日作出(2010)泰刑三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栾兆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0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1日作出(2011)鲁刑三终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一审对栾兆芳的定罪量刑部分。2011年5月27日起入监执行。服刑期间刑期变动如下:2014年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鲁刑执字第39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4年3月24日起,至2033年9月23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对栾兆芳减刑一案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栾兆芳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稳定,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刑事裁定书、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栾兆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表现稳定。自减刑后,取得考核分106.2分,获得记功奖励二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栾兆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4年3月24日起,至2032年6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经纶审 判 员  罗 斌代理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