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邕法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黄建辉、韦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邕法执字第37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建辉与被执行人韦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邕民一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建辉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韦毅履行本院生效判决书所确定之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建辉同意放弃部分执行款项,被执行人韦毅于2016年2月1日将本案执行款20000元转账到邕宁区人民法院账户;支付了本案的执行费217元。本院认为,(2015)邕民一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黄建辉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17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南宁邕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邕民一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黄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陆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