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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2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李超伟与黄伟立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超伟,黄伟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2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李超伟。被执行人黄伟立。申请执行人李超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伟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茂名中院作出的(2015)茂中法审监民再字第3号、(2009)茂中法民四终字第00011号、(2004)茂中法民一终字第109号及化州法院作出的(2003)化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伟立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伟立在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存款帐户(账号:80×××36),冻结期间,只收不付。审 判 长  朱昭光审 判 员  黄 斌代理审判员  邹大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何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