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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3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郭宝山、徐理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宝山,徐理民,张江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3262号申请执行人郭宝山,男,195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徐理民,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张江浪,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16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徐理民、张江浪自动履行执行款人民币303586元,执行费人民币4454元,合计人民币3080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理民、张江浪人民币30804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 高 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杨晓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