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2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沈光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2272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光,男,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盐源县,公民身份号码×××4912。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3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大朗)。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5)2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光犯抢劫罪,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光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同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7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沈光伙同外号马组、阿弟、鲨鱼和鲨鱼成的四名男子(四人均另案处理)密谋以乘坐摩托车之机故意由车上跌落以敲诈摩托车司机。期间,沈光等五人到附近一超市购买一把小刀用于作案。次日2时许,沈光与马组、阿弟来到东莞市横沥镇三江工业区门口,拦下被害人刘某的摩托车并约定搭载沈光三人到横沥镇田头上岭篮球场,当摩托车行至横沥镇田头上岭篮球场时,马组假装从摩托车上掉到地上后受伤,鲨鱼和鲨鱼成遂上前询问并佯装不认识,要求刘某赔偿医药费1500元。刘某不愿意,沈光遂将事先准备好的小刀拿出来威胁刘某,刘某无奈下拿出800元,沈光等五人抢得财物后逃离现场。同年8月3日1时许,刘某在横沥镇新四牛行附近路段遇到沈光等三人遂报警,民警到场抓获沈光。破案后,被抢财物未能起回。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审讯录像,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沈光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沈光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沈光庭审中表示不认抢劫罪,辩解称钱是被害人自愿给的。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沈光伙同外号马组、阿弟、鲨鱼和鲨鱼成的四名男子(四人均另案处理)密谋以乘坐摩托车之机故意由车上跌落以敲诈摩托车司机。期间,沈光等五人到附近一超市购买一把小刀用于作案。次日2时许,沈光与马组、阿弟来到东莞市横沥镇三江工业区门口,拦下被害人刘某的摩托车并约定搭载沈光三人到横沥镇田头上岭篮球场,当摩托车行至横沥镇田头上岭篮球场时,马组假装从摩托车上掉到地上后受伤,鲨鱼和鲨鱼成遂上前询问并佯装不认识,要求刘某赔偿医药费1500元。刘某不愿意,沈光遂将事先准备好的小刀拿出来威胁刘某,刘某无奈下拿出800元,沈光等五人抢得财物后逃离现场。同年8月3日1时许,刘某在横沥镇新四牛行附近路段遇到沈光等三人遂报警,民警到场抓获沈光。破案后,被抢财物未能起回。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东莞市横沥镇上岭市场后面小巷。二、书证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沈光于2015年8月3日被抓获归案,无自首、立功情节。2.户籍证明,证实沈光的个人身份情况。三、视听资料审讯录像,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审讯沈光,沈光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的情况。四、被害人陈述刘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7月18日左右,其在横沥镇三江工业区美宜佳门口拉客,有三名男子说去横沥镇上岭市场,到了目的地后,男子二突然倒地,说很痛,男子一就要拔其摩托车钥匙,但其先下手拔了下来,男子一想抢,并从身上掏出一把刀子指向其,其因害怕就把车钥匙给了他。男子一随后打电话,过了几分钟来了男子四和男子五,对方几人向其要1500元,其说没有,男子一和男子二说“没钱你可以走,摩托车留下”,其说带对方去看,但男子二不同意,后经讨价还价确定给800元,后其打电话让同事送了600元,加上其身上的200元一起给了男子一,对方拿到钱后将车钥匙还给其并逃跑。2015年8月3日1时许,其发现之前抢劫其的三名男子拦住其要坐摩托车,其拒绝并跟着他们,后看到他们拦住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其就跟该司机说别拉他们,他们是抢劫的,附近的辅警过来帮忙按住了男子一。辨认笔录:辨认出沈光就是男子一。五、被告人供述沈光的供述,其在公安机关审讯时对抢劫犯罪供认不讳。证实被抓前两三个星期前一天晚上,其和马组、阿弟、鲨鱼、鲨鱼成五人网上聊天,想出去搞点钱花,于是约定晚上碰面,见面后商定了以假摔敲诈人的事情,由其和马组、阿弟三人在三江工业区门口拦摩托车回来,在篮球场拐弯的地方假摔下来再敲诈对方,鲨鱼和鲨鱼成两人在篮球场接应。鲨鱼提议去买把水果刀来吓人,然后就一起去了附近一个2元店买了把长约七公分的水果刀放在球场上的一个石椅下,后其和马组、阿弟就到三江工业区门口拦了一辆摩托车回上岭,并按照之前的计划,马组摔了下来,鲨鱼和鲨鱼成等人过来,要对方给钱,鲨鱼还让其将藏好的水果刀拿过来备用,马组说要1500元,司机问能不能少点,马组不愿意,说着说着司机就发火,其就把刀拿出来对着那个司机,司机还是不肯给钱,一边骂一边让他们捅,后来鲨鱼就把司机拉到一边说了一会,双方都同意赔偿800元,那司机给了钱就走了。其等人每人拿了100元,剩下300一起吃饭花光了。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当场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抢劫罪对被告人沈光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沈光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害人的陈述以及沈光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细节基本一致,均提到拿刀威胁的细节,且沈光详细供述了预谋的细节及刀的来源,足以证实沈光等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当场劫取了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应以抢劫罪定性,沈光的辩解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沈光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日起至2019年2月2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沈光向被害人刘卫功退赔人民币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哲审 判 员 刘 超人民陪审员 林顺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林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