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刑更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蔡振库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刑更113号罪犯蔡振库,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一月五日以(2006)莱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蔡振库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6年3月27日起至2021年3月26日止)。2007年5月18日起入监执行。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以(2010)泰刑执字第503号刑事裁定,裁定对罪犯蔡振库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以(2012)泰刑执字第377号刑事裁定,裁定对罪犯蔡振库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以(2014)泰刑执字第775号刑事裁定,裁定对罪犯蔡振库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7年7月26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泰安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罪犯蔡振库,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够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靠拢政府;认真参加三项学习,并取得较好成绩;劳动中积极肯干,认真负责,圆满完成了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截止到2015年10月份,该犯现有考核分67.8分,兑现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该犯在服刑期间积极缴纳罚金12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预交款通知单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蔡振库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记功、表扬、嘉奖奖励,缴纳罚金12000元,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振库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刑期自2006年3月27日起至2016年4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经纶审 判 员 罗 斌代理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