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广刑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工程施工人员,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惠济乡胡庄村人,捕前住该村一组。2015年9月16日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广灵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因涉嫌犯有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广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广灵县看守所。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诉刑诉(2015)第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左右,被告人王某某承包了广灵县五中教师周转楼工程,王某某通过伪造印章广告的联系电话,从太原市先后伪造了“山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第十九分公司”、“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广灵五中项目部”、“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印章,并在“代扣工程款委托书”上使用。2014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为结算工程款,在太原市万柏林区义井街附近伪造了“广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灵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公文,并加盖伪造的“广灵县劳动保障监察队”的印章。同年ll月28王某某将以上文件交给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的于某某,同年l2月5日于某某将187689元汇到王某某提供的宋某某的工商银行卡上。经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其公司未持有“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广灵五中项目部”和“山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第十九分公司”的印章。经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广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灵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公文上的“广灵县劳动保障监察队”印章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代扣工程款委托书”上的“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公文印章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班某某、于某某的证言;报案材料、指认笔录及照片、广灵县劳动保障监察队的证明、代扣工程款委托书、民生银行帐号业务受理单、汇款凭证、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证明、印章样本、借款单、欠条、广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证明材料、广灵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现场吸毒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羁押证明、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辩认笔录及照片等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控辩双方对以上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分别私刻“山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第十九分公司”、“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广灵五中项目部”的印章,伪造广灵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和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印章,并在其伪造的公文上使用,其行为侵犯了公司、事业单位对印章的管理制度,侵犯了公司、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和声誉,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6日始至2016年3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任更田人民陪审员 王元春人民陪审员 张 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彬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