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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孔秋英等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孔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6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方志明,行长。委托代理人梁高进,经理。申请执行人孔秋英,女,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安徽省黄山市恒平公证处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2016)皖黄恒公证字第9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孔秋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孔秋英收入410186.7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夏一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