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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4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梁勇与解培虎、赵桂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勇,解培虎,赵桂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400-1号原告梁勇。被告解培虎。被告赵桂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勇与被告解培虎、赵桂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勇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解培虎所有的鱼房权证文化小区干字第××号房产一处,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梁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所有的鱼房权证文化小区干字第××号房产一处。二、查封担保人闻艳芝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鱼房权证国税局房改字第××号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