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高密市远华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天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单钰婷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密市远华贸易有限公司,冯玉文,山东天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单钰婷,潍坊大信机械有限公司,陈晓峰,潍坊市惠农水利设备有限公司,李伟,王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9号申请人高密市远华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冯玉文被申请人山东天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钰婷,住所地,高密市醴泉工业区B区昌东路北首。被申请人单钰婷。被申请人潍坊大信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峰,住所地,高密市密水街道大胡兰前村。被申请人陈晓峰,电话被申请人潍坊市惠农水利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住所地,高密市阚家镇驻地。被申请人李伟,电话被申请人王文杰,电话申请人高密市远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天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单钰婷、潍坊大信机械有限公司、陈晓峰、潍坊市惠农水利设备有限公司、李伟、王文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全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