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中法民初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06-17
案件名称
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与曲靖市麒麟区盛兴劳保批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曲靖市麒麟区盛兴劳保批发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中法民初字第00395号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朝阳街道姚前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周星余。委托代理人邵林杰、邵德芳,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曲靖市麒麟区盛兴劳保批发店,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前北路小坡万宇国际商贸城A6幢1-11号经营者:刘军。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诉被告曲靖市麒麟区盛兴劳保批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的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跃昌审 判 员 张玲玲人民陪审员 武昔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吕梦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