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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刑终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某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终19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汉族,1987年3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枞阳县枞阳镇。2006年11月10日因犯强奸罪被枞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2月28日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8日被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7日经枞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1月3日经枞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2日经枞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6日经枞阳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枞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枞阳县看守所。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枞刑初字第0027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张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张某撤回上诉的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5)枞刑初字第0027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热烈审 判 员  张 跃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於笑仙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