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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异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李运成、王树奎等与遵化市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运成,王树奎,遵化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异83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李运成,申请执行人王树奎。被执行人遵化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海都道2号。本院在执行王树奎与遵化市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运成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唐执更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李运成称,因唐山正源炼焦有限公司拖欠其借款,而(2015)唐执更字第3号执行裁定将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由(2015)唐执更字第3号执行裁定变更为王树奎,损害了异议人的权益,要求予以撤销。本院查明,2015年1月20日,本院作出(2015)唐执更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将唐山正源炼焦有限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遵化市人民政府的权利人变更为王树奎,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另查明,2015年8月4日,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倴民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唐山正源炼焦有限公司偿还李运成借款本金342699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该判决已生效,唐山正源炼焦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2015)唐执更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执行裁定的作出不属于执行行为,李运成的异议申请亦非系对具体执行行为提出,故对其异议申请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李运成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广忠审 判 员  刘玉秋代理审判员  樊玲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