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21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张某甲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任某、王某甲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任某,王某甲,曹某,张某乙,巩某甲,何某,王某乙,巩某乙,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21刑初7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绰号“晓子”,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于2015年3月24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于俊英,山东桓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任某,曾用名毕某某,无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某,无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22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曹某,无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22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乙,绰号“胖子”,个体劳动者。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22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巩某甲,曾用名巩某某。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28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刑事拘���,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何某,曾用名何某。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乙,无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23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巩某乙。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徐某,乳名浩浩,学生。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22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桓检公刑诉(201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任某、王某甲、曹某、张某乙、巩某甲、何某、王某乙、巩某乙、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甲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任某、王某甲、曹某、张某乙、巩某甲、何某、王某乙、巩某乙、徐某及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于俊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罪2015年3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滨州市长途汽车站附近向王某丙、孙某、闫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克,收取毒资780元。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被告人张某甲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1、2014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在桓台县某宾馆出资登记开房,容留刘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2、2014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在滨州市惠民县某宾馆出资登记开房,容留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二)被告人任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1、2014年,被告人任某在其位于淄博市高新区××小区的暂住处,容留边栋吸食甲基苯丙胺三次。2、2014年夏天,被告人任某在其位于淄博市高新区××小区的暂住处,容留岳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五次。3、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任某在其位于桓台县果里镇急公新村的暂住处,容留岳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三次。4、2014年冬天,被告人任某在其位于淄博市高新区××小区的暂住处,容留尹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四次。5、2015年,被告人任某在其位于桓台县果里镇急公新村的暂住处,分别容留张东海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十五次。6、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任某在其位于桓台县××镇前毕村的家中,容留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三次。7、2015年初,被告人任某在其位于淄博市高新区××小区的暂住处,容留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二次。(三)被告人王某甲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1、2013年2月,被告人王某甲在桓台县××宾馆出资登记开房,容留被告人曹某、张某乙、巩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2、2013年2月,被告人王某甲在其位于桓台县××镇××村的家中,容留被告人曹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3、2013年3月中旬,被告人王某甲在桓台县某宾馆出资登记开房,容留被告人曹某、张某乙、巩某乙、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4、2013年6月初,被告人王某甲在桓台县××宾馆出资登记开房,容留被告人曹某、张某乙、巩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5、2013年6月底,被告人王某甲在桓台县某宾馆出资登记开房,容留被告人曹某、张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6、2013年7月底,被告人王某甲在桓台县某宾馆���资登记开房,容留被告人曹某、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7、2013年8月初,被告人王某甲在桓台县某宾馆出资登记开房,容留被告人曹某、张某乙、巩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8、2013年10月,被告人王某甲在桓台县某宾馆出资登记开房,容留被告人曹某、张某乙、巩某甲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9、2014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在其位于济南市的宿舍,容留被告人巩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10、2014年春,被告人王某甲在共位于桓台县××镇××村的家中,容留被告人曹某、张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四)被告人曹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1、2013年2月底,被告人曹某在桓台县××宾馆出资登记开房,容留被告人王某甲、张某乙、巩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2、2013年冬,被告人曹某在其位于桓台县×��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的家中储藏室内,容留被告人王某甲、张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3、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曹某在桓台县某宾馆出资登记开房,分别容留被告人王某甲、张某乙、巩某甲、何某、巩某乙、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三次。4、2014年2月,被告人曹某在桓台县××宾馆出资登记开房,容留被告人王某甲、张某乙、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5、2014年7月,被告人曹某在桓台县某宾馆出资登记开房,容留被告人王某甲、张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6、2014年11月,被告人曹某在其位于桓台县××小区的暂住处,容留被告人张某乙、何某、巩某乙、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7、2015年2月,被告人曹某在其位于桓台县××小区的暂住处,容留被告人王某甲、张某乙、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五��被告人张某乙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1、2013年3月,被告人张某乙在桓台县某宾馆出资登记开房,容留被告人王某甲、曹某、巩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2、2013年6月,被告人张某乙在桓台县某宾馆出资登记开房,容留被告人王某甲、曹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3、2013年6月,被告人张某乙在其位于桓台县××小区某号楼某单元101室的家中,容留被告人曹某、巩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4、2013年11月,被告人张某乙在桓台县某宾馆出资登记开房,容留被告人王某甲、曹某、巩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5、2013年11月,被告人张某乙在桓台县某宾馆出资登记开房,容留被告人王某甲、曹某、巩某甲、巩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6、2013年底,被告人张某乙在桓台县××宾馆出资登记开房,容留被告人曹某、巩某甲、巩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7、2014年1月,被告人张某乙在桓台县××宾馆出资登记开房,容留被告人王某甲、曹某、巩某甲、巩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8、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乙在桓台县某宾馆出资登记开201房间,容留被告人曹某、巩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六)被告人巩某甲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1、2013年冬,被告人巩某甲在其位于桓台县××小区某号楼某单元202号的家中,分别容留被告人王某甲、曹某、张某乙、何某、巩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三次。2、2013年冬至2014年春,被告人巩某甲在张店区某宾馆登记开房,容留被告人曹某、张某乙、巩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3、2014年6月,被告人巩某甲在其位于张店区某公寓的暂住处,容留被告人曹某、张某乙、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4、2014年10月底,被告人巩某甲在桓台县某宾馆出资登记开房,容留被告人王某甲、曹某、张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七)被告人何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1、2012年夏天,被告人何某在其位于桓台县××镇××村的家中,容留被告人曹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2、2012年5月,被告人何某在桓台县某宾馆出资登记开房,容留被告人王某甲、曹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3、2012年6月,被告人何某在桓台县某宾馆出资登记开房,容留被告人王某甲、曹某、张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4、2013年夏天,被告人何某在张店区××街某旅馆出资登记开房,容留被告人曹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5、2014年11月,被告人何某在其位于桓台县××小区某号楼某单元的家中,容留被告人曹某、张某乙、巩某甲、巩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次。(八)被告人王某乙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1、2014年3月,被告人王某乙在其位于桓台县××小区某号楼某单元401室的家中,容留被告人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二次。2、2014年5月至6月,被告人王某乙在其位于桓台县××小区某号楼某单元401室的家中,容留被告人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3、2014年7月,被告人王某乙在其位于桓台县××小区某号楼某单元401室的家中,容留被告人曹某、张某乙、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4、2014年底至2015年初,被告人王某乙在其位于桓台县××小区某号楼某单元401室的家中,容留被告人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九)被告人巩某乙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1、2013年底至2014年初,被告人巩某乙在桓台县某宾馆出资登记开房,容留被告人曹某、巩某甲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2、2014年夏天,被告人巩某乙在桓台县某宾馆出资登记开房,容留被告人曹某、张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3、2014年10月,被告人巩某乙在其位于桓台县××镇××村的家中,容留被告人张某乙、曹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4、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巩某乙在淄博市张店区某宾馆出资登记开房,容留被告人王某甲、曹某、巩某甲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十)被告人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1、2014年夏天,被告人徐某在其位于桓台县××小区某号楼某单元401室的车库内,容留被告人张某甲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2、2014年夏天,被告人徐某在其位于桓台县××小区某号楼某单元401室的家中,容留被告人张某乙、曹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上述犯罪事实,各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尹某、刘某、岳某等人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冰毒疑似物及吸毒工具照片、毒品样本接收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等,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是冰毒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甲、任某、王某甲、曹某、张某乙、巩某甲、何某、王某乙、巩某乙、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张某甲一人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曹某有立功表现,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巩某甲、何某、巩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公安机关询问下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到案后如��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任某犯��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日起到2017年11月15日止)。被告人王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日起到2016年9月8日止)。被告人曹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张某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巩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王某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何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巩某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将暂扣于桓台县公安局的吸毒工具1套、毒品疑似物1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朱 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于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