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卢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656号原告:卢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50元,本院依法收取1525元,由原告卢某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徐坚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冯维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