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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卢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656号原告:卢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50元,本院依法收取1525元,由原告卢某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徐坚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冯维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