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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执字第2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徐金凤与侯美先、陆晓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凤,侯美先,陆晓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靖执字第2583号申请执行人徐金凤。被执行人侯美先(曾用名侯靖丽)。被执行人陆晓波(侯美先之夫)。徐金凤与侯美先、陆晓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泰靖生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侯美先、陆晓波归还徐金凤人民币201600元。案件受理费4324元减半收取,由两被执行人负担。届期,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能否最终得到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此其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应当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泰靖生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立峰审判员  唐胜荣审判员  孙 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