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81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房云芳与王益能、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云芳,王益能,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148号原告房云芳,居民。委托代理人邹锡官,东台市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益能,居民。委托代理人黄继红,东台市范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营业部,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88号新地中心5楼。负责人刘潭喜,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楠,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房云芳与被告王益能、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房云芳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益能、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营业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房云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云芳撤回对被告王益能、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营业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房云芳负担。审判员  王跃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乐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