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1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广德鑫达漆业有限公司与徐小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鑫达漆业有限公司,徐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1346号申请执行人广德鑫达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单新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小华,男,住浙江省仙居县。申请执行人广德鑫达漆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2015)广民一初字第004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小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德鑫达漆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小华给付标的款8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35元共计8173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给付40000元,因履行期限较长,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0415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剩余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依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且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军审 判 员 王 冰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汪海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