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云法钟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20-04-22

案件名称

陈间、郭伟云等与刘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间;郭伟云;冯远威;冯远飞;冯远玲;刘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钟民初字第579号原告:陈间,女,192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冯远威(陈间之孙),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同上。原告:郭伟云,女,195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同上,原告:冯远威,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同上,原告:冯远飞,男,197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同上,原告:冯远玲,女,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被告:刘建,男,1989年5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耒阳市,原告陈间、郭伟云、冯远威、冯远飞、冯远玲与被告刘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间、郭伟云、冯远威、冯远飞、冯远玲起诉称:2014年8月17日04时45分许,被告刘建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罗夕军沿广从七路西侧路面非机动车道由北往南行驶至BP加油站路段时,遇冯锐钊(已死亡)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沿广从七路西侧路面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行驶至,结果两车车头相撞,造成刘建、冯锐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后,冯锐钊经送医院抢救至2014年8月29日,于8月30日死亡。后经广州市公安分局交警支队白云一大队作出责任认定,被告及死者冯锐钊各承担事故同等责任。2014年9月17日,在交警主持调解下达成协议,被告在2015年9月16日前一次性向死者家属赔偿50000元。协议达成后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拒不接听电话,并对原告避而不见。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26014.20元、误工费3600元、护理费1200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24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000元、丧葬费29672.5元、死亡赔偿金151701.03元,合计317587.73元的50%即158793.86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赔偿电动车损失费1500元;被告应合计赔偿原告170293.86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建辩称:对原告起诉书陈述的事实及理由没有异议,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现在没有能力予以赔偿。经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刘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陈间、郭伟云、冯远威、冯远飞、冯远玲各项损失合计170293.8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06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伟均人民陪审员  萧春红人民陪审员  林润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雷恩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