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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民二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邹有香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有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公司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德民二初字第436号原告邹有香,女,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德安县。委托代理人孙亚明,江西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公司,地址:德安县宝塔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严晓。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有香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有香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间的纠纷已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有香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泽贵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余露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