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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刑更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杨献宏抢劫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205号罪犯杨献宏,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湖南省花垣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4日作出(2003)州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罪犯杨献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犯组织越狱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03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7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执字第708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8年11月10日作出(2008)益刑执字第9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院于2011年2月14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1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4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服从判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在从事鞋帮加工劳作的岗位上,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时段,共获考核分107.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献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献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6月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