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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蒋丽君与尹美玲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丽君,尹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财保15号申请人:蒋丽君,女,1968年9月10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尹美玲,女,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人蒋丽君与被申请人尹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尹美玲名下中国工商银行魏武支行6216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刘磊名下皖S号长城牌小型轿车一辆为其保全行为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尹美玲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亳州魏武支行6216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刘磊名下皖S号长城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诉前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申请人蒋丽君预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玉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谭政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