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四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于丞与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丞,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四初字第617号原告于丞,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何翠,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伟,女,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丞与被告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丞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财产保全费3120元,合计7620元,由原告于丞负担。审判长 张 蕾审判员 张广俊审判员 肖 葵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巩芳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