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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余秀花与黄山市新世纪学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秀花,黄山市新世纪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81号申请执行人余秀花,女,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黄山市新世纪学校,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方建辉,董事长。黄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的黄劳人仲裁字(2015)第11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山市新世纪学校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市新世纪学校存款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夏一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