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刑更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刘文娜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文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502号罪犯刘文娜,现在天津市女子监狱服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2日以(2006)红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文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刑期自2006年7月24日起至2021年7月23日止。被告人刘文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1月25日以(2007)一中刑终字第1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以(2010)一中刑执字第11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26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31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37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犯现刑期自2006年7月24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止。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文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文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刘文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文娜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7月24日起至2016年2月23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阎 涛代理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