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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区支行与李祖强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区支行,李祖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8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区支行,住所无锡市新区旺庄路58号。负责人韩燕,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瑛,系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祖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祖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南商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李祖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农行新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473208.41元、利息62569.04元、滞纳金27877.47元(利息及滞纳金计算至2012年11月5日,自2012年11月6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息随本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至无锡市房地产档案馆、车辆管理部门、银行及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无锡五洲装饰城D7-3364、D7-3365、国际一花园19-3101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房产因本院轮候查封且上设抵押权,暂无益处置。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563654.92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李祖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除无锡五洲装饰城D7-3364、D7-3365、国际一花园19-3101房产(该房产因本院轮候查封且上设抵押权,暂无益处置)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南商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明执行员  尤祺执行员  张麒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沙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