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3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俏与谭佩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俏,谭佩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3执9-1号申请执行人李俏,男,199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谭佩忠,男,195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申请执行人李俏与被执行人谭佩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4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谭佩忠在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港南信用社有存款,依法应当划拨用于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谭佩忠在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港南信用社账号91×××17的存款人民币11600元至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账户,用于清偿本案的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品全代理审判员 吴勇金代理审判员 谢文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梁杰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