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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01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大祥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大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01刑初8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大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后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2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以钟检公诉刑诉(201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大祥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陈大祥路过六盘水市钟山区区府北路二巷“福聚缘餐馆”门口,发现餐馆内吧台上有两部手机,且无人看守,便进入餐馆内将两部手机(共价值人民币2,279.00元)盗走,并快速离开餐馆往水西路方向逃跑。失主发现手机被盗后跟踪追赶,陈大祥发现被人追赶后将盗窃手机丢弃路边,后失主朱某某与巡逻民警一起抓获陈大祥,后将手机捡回后报案。破案后,追回手机已发还失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大祥此次犯罪系累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盗窃事实。并有失主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现场辨认笔录,方位图及刑事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被告人陈大祥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建议以盗窃罪对被告人陈大祥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零八个月之间处刑及并处罚金。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大祥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大祥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陈大祥此次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大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16年10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 鸿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胡宏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