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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360号原告:周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赵卫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胡红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