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诉被告吉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吉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527号原告:李XX,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河津市XX。被告:吉XX,女,1987年2月13日出生,傈僳族,现住山西河津市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吉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对被告吉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XX负担。审 判 长 原 彦 铭代理审判员 王德平人民陪审员王美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