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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诉被告吉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吉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527号原告:李XX,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河津市XX。被告:吉XX,女,1987年2月13日出生,傈僳族,现住山西河津市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吉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对被告吉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XX负担。审 判 长 原    彦    铭代理审判员 王德平人民陪审员王美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