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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3执2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定陶三化药业有限公司、卢余伟、包纯宝、夏轮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陶三化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254-5号申请人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定陶三化药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定陶三化药业有限公司、卢余伟、包纯宝、夏轮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2016年1月25日本院依法作出(2016)鄂1123民初21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定陶三化药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一宗予以查封。土地证号:定国用(2012)第20120**号。该民事裁定书生效后,本院依法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定陶三化药业有限公司的土地进行了查封登记,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123民初216-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磊明审判员  曾建平审判员  秦汉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雷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