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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法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王琼仙与胡寿相邻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琼仙,胡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澄法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王琼仙。被执行人胡寿。申请执行人王琼仙申请执行胡寿相邻纠纷一案,澄江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4日作出(2000)澄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胡寿清除堆放在共用通道上的用于建筑用的撑杆、模板,并填平所挖的粪坑。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经常外出,行踪不定。经多次寻找,仍然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澄江县人民法院(2015)澄法执字第160号王琼仙申请执行胡寿相邻纠纷一案的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东执行员 李云伟执行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俊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