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杨德喜与李海涛、张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喜,李海涛,张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四百零二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2598号原告:杨德喜,男,1963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二十家子满族镇小顶山村*组。被告:李海涛,男,1984年2月28日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树勋二胡同。被告:张涛,男,1971年7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南关区八一水郡城D区*栋***室。原告杨德喜与被告李海涛、张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德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海涛、张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李海涛对其欲经营的烤时代炭火海鲜烤肉城进行装修。经张涛介绍,由原告为李海涛干拆除原装修的活。李海涛委托张涛与原告商定总工程款为17000元。从2014年9月26日到10月8日拆除工程完工,被告李海涛共分五次通过张涛给付原告工程款14000,尚欠3000元未给。从2014年10月9日开始,原告多次向二被告要求给付尚欠的工程款,但二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推拖,现依法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尚欠工程款3000元。被告李海涛、张涛均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被告李海涛对其欲经营的烤时代炭火海鲜烤肉城进行装修。经张涛介绍,由原告为李海涛做拆除原装修的工程。李海涛委托张涛与原告商定总工程款为17000元,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口同合同。从2014年9月26日到10月8日拆除工程完工,被告李海涛共分五次通过张涛给付原告工程款14000,尚欠3000元未予给付。从2014年10月9日开始,原告多次向二被告要求给付尚欠的工程款,但二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推拖。庭审中证人王学全出庭证实杨德喜给李海涛做装修,工程完工后李海涛给付杨德喜14000元,尚欠3000元未给付。本院认为:被告张涛代被告李海涛与原告口头订立合同属于显明的间接代理,被告张涛以自己的名义与知晓二被告之间代理关系的原告杨德喜订立口头合同,被告李海涛应自动取代张涛,张涛与原告的合同应直接约束被告李海涛。张涛在自己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从事相关委托事项不应承担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其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李海涛承担。原、被告经协商一致达成口同合同并实际履行,合同成立并生效,原、被告双方应当遵循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故原告请求给付剩余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四百零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海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给付原告杨德喜工程款人民币3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海涛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 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丁文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