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1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罪犯李永彬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1384号罪犯李永彬,男,汉族,1988年6月7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阜南县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0006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永彬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李永彬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永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永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永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7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