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403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205号原告:刘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戚世清,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芦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芦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根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梁杰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