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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民辖终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河北仁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仁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廊坊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王爱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辖终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号荣盛发展大厦。负责人:耿建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仁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第五大街酒吧街D11。负责人:周正华,总经理。原审被告:廊坊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金光道**号。负责人:田军军,总经理。原审被告:王爱强。上诉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仁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原审被告廊坊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王爱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5)香民初字第28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廊坊××技术开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应由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为香河县香城郦景小区1#、2#、7#、8#消防工程。本案工程地点即合同履行地为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薛月琴审判员  徐福禄审判员  韩景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毕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