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91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启云与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启云,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91执32号申请执行人王启云,女,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秭归县。被执行人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住宜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路。法定代表人王玮,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启云与被执行人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昌国审判员 余建华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尹纪波 百度搜索“”